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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论教育与不同阶段社会制度的关系--作者:皇甫利生

内蒙古呼和浩特职业学院   010051 

  

教育与社会政治、经济制度、社会生产力和各种社会意识形态都有着密切的关系。一定社会培养出来的人,他们一方面是一定政治经济制度的体现者,具有一定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;另一方面,当他们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直接进入生产过程时,又构成生产力的要素。

在封建社会各级封建政权直接控制着官学系统。从教学内容的确定、教师的任用以及学生的选拔都有严格的规定。不论官学、私学都要服从封建教育目的的要求。“儒学独尊”是汉代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文化教育政策,儒家提倡的“三纲五常”、“六经”是历代学校的教育内容,用以紧固人民的思想,巩固封建统治。

资本主义社会里,学校制度、课程设置、教学大纲、校长的任免、教师的考核、每周教学时数都有国家法令统一规定,不论是私立学校还是公立学校都要严格执行。在地方分权制国家里,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学校,中央政府则通过一系列的法令来规定各州和地方教育的方向。资产阶级还通过增拨补助教育经费的办法,实现对学校教育的领导。

在社会主义社会里,人民是国家的主人,通过党实现对教育的统一领导。在党的领导下,国家颁布各项教育方针、政策和法令,并充分发挥各级教育行政组织和广大知识分子的作用,把学校工作纳入轨道,以保证在政治上、思想上、组织上、业务上的领导权。

政治经济制度决定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力。在不同的社会里,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受教育权力,这也是由政治、经济制度决定的。

在原始社会,所有的儿童都受同样的教育,唯一的区别只是由于男女分工不同,所施行的教育内容有所差异。

到了阶级社会,由于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在政治、经济上的不平等,反映在受教育的权力上也是不平等的。这种不平等的受教育权,或是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,或是由受教育者的经济及其它条件所决定。

如在奴隶社会,学校专为奴隶主子弟开设,只有他们能享受到文化知识和军事体育教育的特权。我国西周的国学,曾明文规定,只有果子和贵胄子弟才能入学。

封建社会,教育具有森严的等级性,不仅广大劳动人民子弟被排斥在学校大门之外,就是在统治阶级内部,受教育权也有严格的等级制。

资本主义社会,在法律上废除了教育的等级性,表面上看似乎“教育平等”、“机会均等”。资产阶级为了生产上的需要,实施了普及教育,给劳动人民子女受一定教育的机会,特别是近些年来,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,一些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义务教育普遍延长,劳动人民子弟的入学条件也相对放宽。但在这里决定受教育的机会是金钱的力量,不同经济条件限制着人们享受不同的教育。而劳动人民的子弟只能受到一定年限的义务教育。实际上,由于资产阶级和劳动者在经济和其他条件上的不平等,因此受教育权力上仍然是不平等的。

在社会主义国家里,才真正为实现教育权完全平等开辟了广阔道路。社会主义的制度,取消了人民在生活、劳动以及教育、科学、艺术等领域的任何限制,反对一切特权。《宪法》明文规定,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当然,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,在教育权力上尚不能实现完全平等。但是,通过各种方式,为实现教育上的完全平等创造条件。

在一定社会中,培养什么样的人,是由社会的政治、经济制度决定的。

政治、经济制度决定教育的性质。教育方针和目的是教育性质的集中体现。它决定教育为谁服务,怎么服务和培养什么样的人的根本问题。教育不是消极的为政治、经济制度所决定,教育对政治、经济制度亦有能动的反作用。这种反作用,是通过培养人来实现的。

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,各个不同的社会,各种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都要求教育为它服务。所以,教育要适应政治、经济制度的需要是教育的一条基本规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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